| 索 引 号 | 11150304011561380L/2025-00010 | 主题分类 | |
|---|---|---|---|
| 发文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4-28 | 公文时效 |
各有关部门:
现将《乌达区公办幼儿园控制数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28日
乌达区公办幼儿园控制数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破解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瓶颈,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控制数人员管理,依据《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0〕100号)文件,结合乌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数人员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可由事业编制数与控制数共同组成总量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视公办幼儿园实有班级数和幼儿数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并在人社备案。
第四条 控制数人员管理是指公办幼儿园按照核定控制数使用人员,财政部门核拨经费,人员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用人机制。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控制数人员聘用工作,应当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由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教育部门会同编办、人社及财政部门统一招聘录用。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控制数人员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
(五)体检、考察;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控制数人员订立、履行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委编办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八条 控制数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参照《关于印发〈乌海市乌达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教育系统现行制度、规定对控制数人员的师德师风、行为规范等进行管理。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条 控制数人员的工资核定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编内教师同类人员工资制度。控制数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第十一条 控制数人员工资待遇和增长机制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执行。控制数人员的工资水平原则上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关系为控制数人员缴纳五险一金(一金为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控制数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控制数人员工资由区本级财政列支,按月足额发放。
第五章 岗位设置和职称评聘
第十五条 控制数人员岗位设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14号)、《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乌人社发〔2022〕11号)纳入中小学职级序列评审范围,明确岗位实施范围、类别和等级。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编制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职责、工作标准以及任职条件,在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比例内进行统一组织推荐,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七条 控制数人员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考核标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八条 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控制数人员岗位、工资以及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由用人单位具体实施,重点考核其德才表现和履职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社部门备案。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制定控制数人员培训计划,对控制数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控制数人员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一条 控制数人员培训经费由区本级财政列支。
第七章 人员交流
第二十二条 控制数人员参照乌达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在全区公办幼儿园内进行交流,并占用流入公办幼儿园控制数。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二十三条 控制数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控制数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处罚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具有对控制数人员聘用、考核、劳动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对公办幼儿园控制数人员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人社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引起争议时由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裁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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