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扶持效应,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现将2025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常住的、经认定(审验)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后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以及《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乌人社发〔2019〕70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最低档缴费的2/3给予补贴(四舍五入取整数)。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一项给予补贴。(一)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补贴按照2025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11776.8元为基数,补贴2/3,补贴金额654元/月。(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补贴2025年1—6月按照2024年7月—2025年6月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数,补贴2/3,补贴金额432元/月。2025年7—12月按照2025年7月—2026年6月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数,补贴2/3,补贴金额436元/月。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一)对于初次申报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自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灵活就业登记当月开始享受补贴(不得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当月开始享受)。(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申报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9个月,补贴享受至退休当月。(三)对已申报过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未满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补贴后再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应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当月起享受剩余月份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外地参保、外地户籍人员需出示参保地或户籍地盟市级就业部门出具的享受社保补贴及公益性岗位政策情况、参保等情况说明资料),携带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到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认真查验并录入系统。街道办复审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各区就业部门核准。1.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2.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5.各类单位就业(包括单位参保及单独缴纳各类社会保险);6.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担任企业法人、高管等主体;(法人、高管、监事、理事、出资人、财务负责人、联络人等);2025年补贴系统申报时间截止2025年12月31日(含31日),请您于当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按时申报。当年未申报或因本人原因未缴纳费用导致不能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补贴,下一年度不再补贴上一年度未申报的补贴。加强对疑似数据的监督核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金基金管理风险,对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补贴待遇或补贴等行为,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追回多领待遇或补贴,情节严重的,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