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全区耕地1395.50公顷(20932.50亩)。全部为水浇地。
2.园地。全区园地319.49公顷(4792.35亩)。全部为果园。
3.林地。全区林地1063.45公顷(15951.75亩)。其中,乔木林地353.95公顷;灌木林地168.49公顷;其他林地541.00公顷。
4.草地。全区草地3143.82公顷(47157.30亩)。其中天然牧草地0.02公顷;人工牧草地25.17公顷;其他草地3118.64公顷。
5.湿地。全区湿地189.96公顷(2849.40亩)。其中,沼泽草地0.73公顷;内陆滩涂188.61公顷;沼泽地0.62公顷。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全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119.27公顷(136789.05亩)。其中,城市用地1135.03公顷;建制镇用地3817.84公顷;村庄用地171.12公顷;采矿用地3849.83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45.45公顷。
7.交通运输用地。全区交通运输用地338.40公顷(5076.00亩)。其中,铁路用地119.91公顷;公路用地216.07公顷;管道运输用地2.42公顷。
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全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766.76公顷(71501.40亩)。其中,河流水面4313.38公顷;湖泊水面330.07公顷;坑塘水面79.57公顷;沟渠43.7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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