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304011561380L/2024-00157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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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01 | 公文时效 |
乌达区人民政府
奖惩办法》的通知
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乌达区应急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日
乌达区应急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紧紧压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激励和鞭策全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奖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法规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在乌达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乌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区安委办向区委组织部申请报备,经同意后启动现场考核工作;
(二)区安委办印发通知,安排部署年度考核工作;
(三)被考核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对照考核细则准备考核资料并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区安委办组成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自评情况,深入被考核单位,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明查暗访、接受举报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并结合实际延伸随机抽取部分生产经营单位;
(五)考核结束前,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初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六)考核结束后,区安委办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全区通报,被考核单位举一反三整改落实,于通报印发一个月内制定并严格落实整改措施,书面提交区安委办。
第四条 考核以年度应急管理工作任务为重点,坚持自查自评与部门复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查阅资料与抽查企业相结合、减分指标与加分指标相结合、全面覆盖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问题,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
第六条 责任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明确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专兼职工作人员责任,年初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进行考核。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细化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
第七条 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隐患整改形成闭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严厉打击责任范围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有关知识,提高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第九条 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经费、装备和人员编制,创新监管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和应急救援能力。完善和落实通报、警示、约谈、考核、巡查、督办、举报奖励等制度,有效发挥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作用。
第十条 加强安全预防。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和应对重大安全风险。及时编制、修订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以检验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水平。定期研判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研判报告和安全风险清单。遇到有重大安全风险变化,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 强化基础建设。加大投入,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能力。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制度。
第十二条 落实日常工作要求情况。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和区安委办下达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十四条 全年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按百分制评分,日常考核占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50%(包含督查考核)、年终考核占50%。
第十五条 考核设立加分项,最高为5分,计入总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安委会认定,给予加分:
(一)安全生产工作创新举措被上级作为经验推广的,每项加0.5分,最高2分。
(二)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获上级表彰奖励的,在事故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的,每项加0.5分,最高3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划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部门优秀比例不超过50%,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80分(含)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含)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一票否决”制度,年度考核按照不合格处理:
(一)公安、应急、住建、能源、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除公安、应急、住建、能源、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外,其他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内发生一般事故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后谎报、瞒报;
(四)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
(五)区安委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一票否决”的情况。
第十八条 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安委会成员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一年内取消相关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评优、提拔资格。
第十九条 在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扣分内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定期上报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经区安委会审定,报区委、区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因发生“一票否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负相关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取消1年内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责任单位在区委、区政府组织的相关考核中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应值评为“0”分。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未超过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区人民政府对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成绩优秀的重点职责单位、一般职责单位、各类辅助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企业、班组给予奖励。各单位所得奖金用于奖励各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消防安全工作的个人,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
(一)对承担安全生产重点职责单位,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成绩排名奖励前5个单位,每个单位奖励2万元,受到国家、自治区、乌海市安全生产表彰的,区人民政府视情况追加奖励资金。乌达区在全市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位列第一名,追加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奖金10万元;位列第二名,追加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奖8万元。
(二)对承担安全生产一般职责单位,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成绩排名奖励前5个单位,其中镇、各办事处占2个名额,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
(三)对各类辅助单位,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成绩排名奖励前5个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千元。
(四)奖励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5户企事业单位,每户优秀单位由区人民政府奖励2万元,全部用于奖励企业职工;评选20个优秀企业班组,每个班组由区人民政府奖励5千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企业职工。
(五)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合理使用区人民政府的奖励资金,并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六)辖区企业从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提升为二级达标,区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企业主动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在全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5-10万元。
第四章 通报办法
第二十三条 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将事故、重要工作任务部署落实情况、先进工作经验、突出成绩以及典型执法案例以文件、会议或新闻宣传等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全区行业领域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教训及针对性措施等内容。
对典型事故、重要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全区性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及好经验、好做法、突出成绩等,由区安委办向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或按照区委、区政府领导要求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区安委会在全区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季度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包括全区事故统计数据、分地区、分行业事故统计数据,按行业、地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规律特点,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对下一阶段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第二十六条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通报,要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区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及区安委办。
第二十七条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要与督查、巡查、约谈和年度考核等相结合,确保通报及时、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警示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区安委会或区安委办要根据发生的事故或区域性、行业性安全生产问题,分别对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预警性警示通报和警示告知。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向全区该行业领域及企业进行警示通报。警示通报包括事故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教训及针对性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警示内容包括:
(一)存在行业性、区域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或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
(三)60天内重复发生同类型事故的;
(四)事故控制不力的;
(五)事故责任追究超过半年未落实的;
(六)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
(七)需要警示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对符合警示告知情形的,由区安委办拟定警示告知通知,报区安委会领导审定签发,同时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被警示告知的单位,应自接到警示告知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区安委办。
第六章 约谈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区安委办、区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市党委和市政府以及区党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二)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伤亡损失扩大,达到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未按要求落实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安委办负责人约谈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
(一)管辖职责范围30日内发生2起(含)一般事故的;
(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事故,或发生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事故的;
(三)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伤亡损失扩大,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国务院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区安委会督办的事故交办的举报案件,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调查或核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国务院安委办、自治区安委办、市安委办、区安委办督办的隐患问题整改的;
(六)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办主要负责人或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双约谈”:
(一)重要敏感时期发生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三)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伤亡损失扩大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办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或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一)对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未完成任务的;
(二)发生区级领导批示、主流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险事故、事件的;
(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未认真处理安全生产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瞒报事故、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扩大或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区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区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区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单位有关内设科室提出建议,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区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三十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四十条 被约谈方人员:
被约谈方为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视情要求有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四十一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四十二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区安委办。
第四十三条 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并以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被约谈人员要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将被约谈的事项及其处理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被考核的成员单位应对目标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考核降级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乌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达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乌区政发〔2019〕4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根据政策调整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区安委办适时对本办法中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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