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标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进一步严控地下水开采,规范地下水行为秩序,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资源行为,维护我区水资源管理秩序和水生态环境稳定,促进全区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3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8
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近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地下水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等相关法规条例要求。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是通告需要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资源。二是通告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形成部门联合监督检查、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格局。四是鼓励公民对盗采地下水行为监督举报,畅通监督举报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乌达区农牧水务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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