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安全,规范其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不少家长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全天陪伴孩子.因此校外托管机构作为现代家庭中不可或缺的教育辅助资源,其重要性已日益凸显。然而同时伴随着校外托管机构日益增多的数量,也见到了一些校外托管机构乱收费、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因此,建立规范的管理办法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与家长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外托管机构市场秩序,为我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三、出台目的
为了规范管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泛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务的机构),促进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重点对校外托管机构办学资质、开办条件、安全管理、饮食卫生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净化校外托管机构市场环境。
四、出台主要内容
申报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办理,卫健部门负责办理健康合格证明);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核查);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人员是否有精神病史、吸毒史及暴力犯罪、猥亵儿童等犯罪记录(公安部门核查)。
(二)经营场所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内设有水冲式卫生间(市场监管部门核查);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且经营者能够熟练使用消防设备(消防部门核查)。
(三)厨房须独立设置,有上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卫健部门监督);厨房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清洁的材料,有抽油烟设备,门窗有防蝇设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四)午休场所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设紫外线消毒灯;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五)配备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设施,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标识明显,并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六)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七)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25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八)经公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一年内未受到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令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成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共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制度,在依法查处安全隐患突出、不配合监管等问题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时,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整改信息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形成监管合力。
(二)强化日常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10—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责令其整改。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共同推动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学校应当宣传、引导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托管学生,并在开学后1个月内统计本校学生托管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免费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知识培训,不断强化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四)畅通监督渠道。公开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力量监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区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五)严肃工作纪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对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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