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理顺行政执法管理机制,明确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乌达区司法局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实际,对我区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动态更新,经依法审查,现将乌达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更新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区档案局(挂牌于区委办公室)、区保密机要局、区宗教事务局(挂牌于区委统战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教育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牧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能源局、区医疗保障局、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区烟草专卖局、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三、有关要求
(一)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有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区司法局备案,将被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同时要切实履行执法主体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执法对外责任。
(三)今后,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而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区司法局审核、调整,经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文件均不再执行。
乌达区司法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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