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全区耕地1367.94公顷(20519.10亩)。全部为水浇地。
2.园地。全区园地313.80公顷(4707.00亩)。其中,果园313.78公顷,其他园地0.02公顷。
3.林地。全区林地1066.51公顷(15997.65亩)。其中,乔木林地353.48公顷;灌木林地168.48公顷;其他林地544.55公顷。
4.草地。全区草地3171.85公顷(47577.75亩)。其中,天然牧草地0.01公顷;人工牧草地25.17公顷;其他草地3146.67公顷。
5.湿地。全区湿地186.48公顷(2797.20亩)。其中,沼泽草地0.73公顷;内陆滩涂185.13公顷;沼泽地0.62公顷。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全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131.86公顷(136977.90亩)。其中,城市用地1137.42公顷;建制镇用地3869.84公顷;村庄用地170.64公顷;采矿用地3809.16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44.80公顷。
7.交通运输用地。全区交通运输用地337.76公顷(5066.40亩)。其中,铁路用地119.94公顷;公路用地213.74公顷;管道运输用地4.08公顷。
8.水工建筑用地。全区水工建筑用地41.40公顷(621亩)。
9.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全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770.40公顷(71556.00亩)。其中,河流水面4313.27公顷;湖泊水面337.92公顷;坑塘水面75.74公顷;沟渠43.4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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