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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来源: 乌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10-08 10:05  浏览次数:123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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