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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304011561380L/2026-00053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1-23 公文时效

乌达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1-23 10:40  浏览次数:8

政策解读:

第1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乌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域

巴音赛街道办事处、滨海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养)老院及中小学校教学区;

6.城市主次干道、高架路、立交桥及地下空间;

7.风景名胜区和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墓等祭扫场所;

9.自治区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500米范围内;

10.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区域。

(三)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

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区域动态调整机制

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禁放管理要求

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部门及属地职责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项工作推进。

1.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排查整治,对不符合安全条件和禁燃规定的零售点坚决取缔;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巡查,加大禁燃区内燃放行为的巡查频次和查处力度。

2.巴音赛街道办事处、滨海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等组织和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劝阻工作。物业及业主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第一时间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大型焰火燃放管理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将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五、相关经营者责任

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提供服务;发现违法燃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监督与举报

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要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普及禁燃规定和安全知识,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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